武汉辉煌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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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经理
13685747439
案件提要
当事人在重审期间撤回起诉,基于相同的争议事实再行提起诉讼的,应受管辖恒定原则的约束。
争议焦点
民事案件经二审发回重审后,原告在重审期间撤回起诉,就同一争议事实可否选择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就其与被告某公司、屈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屈某向其偿还借款本息,蓬江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一审判决程序存在错误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陈某在重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并经蓬江法院裁定准许后,就同一争议事实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立案。某公司、屈某以本案违反管辖恒定原则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裁判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户籍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顺德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某公司、屈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陈某针对同一借款事实,在起诉前已向被告住所地辖区的蓬江法院提起诉讼,且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等程序,表明陈某已对涉案争议的管辖法院作出明确选择。陈某在涉案争议重审期间撤回起诉,就同一争议事实变更管辖法院再诉的行为违反管辖恒定原则,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也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浪费,该行为不应得到鼓励和保护。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蓬江法院处理。
典型意义
诉讼的对抗性决定被告方在诉讼程序中会展开积极亦或消极的诉讼防御,这会产生诉讼成本,甚至形成诉讼利益。若允许原告方在重审期间撤回起诉后另择法院再诉,势必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本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民事案件在重审期间,当事人撤回起诉后能否就同一争议事实向其他法院另诉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管辖恒定原则,对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处分进行合理规制。本案裁判为同类管辖权异议案件提供了裁判思路,有效维护了民事诉讼程序的稳定、效率和公正,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主旨相契合。本案裁判结果亦有利于引导当事人在诉讼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标题:武汉讨债公司介绍案件发回重审后,能异地起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