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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辉煌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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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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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讨债公司讲述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怎么办?

本站:武汉讨债公司时间:2024-09-04访客:260官网:https://mulu.hflmwl.com/

建设工程领域,经常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农民工讨要工资无门时,经常会去总包单位、建设单位、政府部门等地堵门或信访,甚至有极端的,通过跳楼等方式讨要农民工工资,政府出面协商不成时,会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讨要农民工工资。那么,农民工该向谁主张工资呢?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01 农民工工资含义及性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二条规定,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农民工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农民工工资性质是农民工提供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

02 农民工工资纠纷的性质

建工领域农民工工资纠纷,属于农民工索要劳动报酬的纠纷,由于农民工班组不属于实际施工人,农民工工资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而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或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农民工如果与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或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则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

农民工如果与包工头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由于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农民工可以起诉包工头索要工资。

03 农民工是否可以起诉发包人、总承包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规定,总包或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或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工程数量、质量、造价邓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条例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总包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规定代发工资。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或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挂靠施工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工程建设项目违反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根据以上规定,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如果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可以将建设单位、总包、分包单位等均列为被告,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分包单位作为直接责任方,也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或总包单位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负责清偿。施工单位允许挂靠施工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清偿,工程违法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清偿。

总之,根据以上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立了多层体系,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在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农民工不仅可以起诉直接的合同相对方,还可以起诉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发包单位,法院或仲裁机构在查明欠款事实的基础上,判决或裁决相关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04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否再次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建工案件有何影响?

就此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答复如下: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和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清偿责任及施工单位因出借资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1、农民工是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农民工工资是农民工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得的劳动报酬,该《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创设实际施工人制度的初衷和目的具有一致性。

2、实际施工人与农民工是两个法律概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是通过对实际施工人的特殊保护间接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条例》则是直接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3、建设工程领域的农民工工资纠纷严格意义上属于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务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因此,该《条例》的施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没有实质性影响,也不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再次突破,认为依据该《条例》不仅发包人要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总)承包人、施工单位均要承担清偿责任的观点不正确。

从以上答复可以看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专门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不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工程款问题,对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没有实质性影响。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据该《条例》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总包单位、施工单位均应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必须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而不能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问题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不属于劳务合同纠纷。

05 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与承包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构成雇佣关系,该农民工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因双方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但农民工如果发生工地伤害事故,在承包企业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由具有用工资质的承包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06  综合意见

在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农民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反映,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另外,最重要的途径就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过诉讼解决。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和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仲裁或诉讼时,将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包工头等责任方均列为当事人,仲裁机构或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相关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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