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辉煌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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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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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讨债公司认为现在社会上存在着越来越多欠债不还的现象,出现了各种信贷危机。这些欠债不还的人,有些是不愿意偿还,而有些却是无力偿还,那么欠款人欠钱无力偿还怎么办,强制执行一辈子吗?
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情况分为3种:
① 暂时无力偿还。
② 有能力却不偿还。
③ 永久无力偿还。
如当事人遇到上述情况该怎么办?
1.暂时无力偿还
可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债权人协商延期或者分期偿还。(补充:《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有能力却不偿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张某把钱借给其好友李某后,到了还款的日期,其好友李某却耍赖起来,以各种理由拒绝还钱。对此,债权人张某可以到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对方拒不履行判决,还是不肯还钱,那么身为债权人的张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主要有: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3.永久无力偿还
永久无力偿还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深陷牢狱,二是债务人死亡。
就债务人死亡这一点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有相关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打个比方,A是债权人,B是债务人。A借了B100万,若B在未还清债务期间死亡,若B有财产,他的债务由他的继承人承担;无财产的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当自然人死亡后,其无法享有民事权利,无法履行民事义务。具体到合同中,因死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法》中的个别条款也有规定,如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产生直接和间接的法律后果,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合同当事人无法或无需再履行。
生活中,很多债权人都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并且由于对法律条例的不熟悉而浪费宝贵的时间,往往会错过诉讼时期或者申请强制执行时期。对于债权来说,时间就是变相的利益。时间不等人,法院有法院的执行条例。所以不管遇到上诉的任意一种情况,都要记住,时间紧迫,越早解决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