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辉煌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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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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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指债务人主动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或以明显高价购买财产;或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转移财产,这些行为均视为恶意转移财产。
案件分析 CASE ANALYSIS
案件详情:
张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张某因做生意需要向李某借款120余万元,经李某多次索要,张某在2020年5月9日回复李某认可欠钱但具体欠多少记不清了,而且并未向李某还款。2020年6月20日,张某将名下的房产以85万元低价转让给其子张小某,张小某未支付任何购房款。
2020年7月2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起诉张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历一次发回重审后,2023年3月2日经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张某偿还李某借款113万元及自2020年6月30 日起的利息。2023年5月,李某申请强制执行,但经人民法院查询后,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李某于2023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张某与张小某之间的房产转让合同,并将房产所有权人名字更回张某名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撤销张某与张小某之间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案涉房产更名回张某名下。
司法观点:
本案中掌握如下时间点及关键点,才能有效地撤销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
第一、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本案中李某对张某的债权已经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合法有效。
第二、债务人作出无偿或者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将案涉房产低价转让给张小某,虽然双方约定了案涉房产的转让价格85万元,但张小某作为张某的儿子,双方之间并没有进行实际的钱款往来,虽然张小某抗辩父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购房首付款是张小某出具,但张小某并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在张某明知存在债务未清偿的时候以不合理低价转移财产,且张小某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恶意将财产转移。
第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影响了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张某转移财产后,不再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导致李某的债权在人民法院穷尽执行程序也查询不到张某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下,影响了债权的实现。
第四、债权人需要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虽然张某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在2020年6月20日,但李某在2020年5月9日就向张某索要欠款,而且在2020年7月人民法院就已经立案审查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李某是在2023年5月申请强制执行后知道案涉房产被转移的,且距离财产转移行为的发生并未超过五年,符合除斥期间提出的要求。
小正说法
一、恶意转移财产的认定标准
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相关法规作出了明确定义,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第一,当债务人主动放弃其享有的到其期债权或者是未经任何代价而转让财产时,这种行为给债权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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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若债务人以极为明显的不合理低价将财产进行转让,或是以明显高于市场正常价格购买财产,可被视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倾向;
第三,在执行期间内,如果发现债务人主要是在法律文书生效之后才开始采取行动进行财产转移,这也可能构成恶意转移财产。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恶意转移财产罪怎么判
法律也有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欠债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欠债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欠债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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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欠债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欠债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欠债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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