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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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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讨债公司介绍原告放弃或者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后另行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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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原告放弃或者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后另行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解读:
(1)《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于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应当认为原告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受到生效判决既判力的拘束,另行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后另行起诉,通常不构成重复起诉,但二审和再审程序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另行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另外,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后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则构成重复起诉。
(3)因此,放弃诉讼请求属于对诉讼请求的实体性处分和放弃,放弃诉讼请求后另行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对于放弃诉讼请求应当尤为慎重!撤诉或者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属于程序性处分,另行起诉通常不构成重复起诉,但二审和再审程序以及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以及反诉】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条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经典案例: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陕04民终500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当中放弃诉讼请求,丧失相应的实体权利,无权就已经放弃的诉讼请求再次向法院起诉——赵xx在前诉与xx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起诉请求xx分公司赔偿原告修车费以及其他费用99350元,后经与保险公司协商,当庭放弃修车损失13850元,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85500元。该案经本院二审作出(2023)陕04民终1272号民事判决已审理终结。现赵xx又起诉请求xx分公司赔偿其修车费13850元,本次诉讼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的依据的事实以及法律关系与前诉相同,在前诉中赵xx表示放弃修车费13850元,明确对该部分实体权利作出了处分。上诉人在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当中放弃了诉讼请求,丧失了相应的实体权利,无权就已经放弃的诉讼请求再次向法院起诉。故一审法院因此认定上诉人赵xx构成重复起诉,依法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黑民再611号
【裁判摘要】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未确认双方就该项纠纷全部处理完毕或声明放弃另行提起诉讼的权利,撤回的部分诉讼请求未经实体处理完毕,再次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争议焦点:范×起本案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经审,虽然前诉与本诉均包含本案争议的工资差额诉讼请求,但前诉中范×与哈飞服务公司系以调解方式处理该案纠纷,双方对于工资差额问题达成了“范×撤回最低生活保障款3548元的诉讼请求”一致意见,并且未在调解协议中确认双方就该项纠纷全部处理完毕或声明放弃另行提起诉讼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2018)黑民再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该案中有关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未经实体处理完毕,二审法院认定范×再次就工资差额争议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适用法律不当。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民申字第02860号
【裁判摘要】原告对部分诉讼请求撤诉(撤回诉讼请求)而非放弃实体权利,再次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案件中,易德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耀星公司:1、支付已结算尚欠货款290236元及利息;2、结算支付2012年6月6日《采购计划单》所购货物的货款及利息、仓储、运输费用。上述第2项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该案诉讼过程中,易德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向法院提交了《申请书》,内容为:“庭审调解过程,双方对诉讼请求第2项争议较大,且被告提出了调解的先决条件即要求申请人撤回该项诉讼请求后再由双方对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处理。为了减少诉累、增进互信并期双方有更广阔的合作未来,申请人特请求撤回本案请求的第2项”。由此可见,易德公司系针对其提出的第2项诉讼请求撤诉,而非放弃该项实体权利。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易德公司的申请予以准许。因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在其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中并未针对易德公司要求耀星公司“结算支付2012年6月6日《采购计划单》所购货物的货款及利息、仓储、运输费用”的诉讼请求直接做出裁判,故易德公司在未能与耀星公司就该项诉讼请求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终1492号
【裁判摘要】法律并未规定撤诉后不能再次起诉,撤诉后再次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兴建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已向一审法院起诉过芹洋村委,当时兴建公司诉讼请求包括支付工程款和返还质量保证金,庭审中兴建公司因质量保证金89403元领取手续未完成而撤回起诉。......需要指出的是,兴建公司在(2020)闽0924民初322号案件中就质量保证金问题撤回,系其对权利自由处分,法律并未规定撤诉后不能再次起诉,现兴建公司再次起诉要求芹洋村委支付质量保证金不构成重复起诉。芹洋村委认为构成重复起诉系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错误,本院难以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沪民申720号
【裁判摘要】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中自愿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作为劳动合同纠纷,必须考虑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程序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许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目前依然有效,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此后发布的司法解释并不矛盾。端××在前案中自愿撤回关于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此后又以此为由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该请求虽未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但早先已由劳动仲裁作出实体处理。无论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角度,还是从劳动仲裁裁决内容发生法律效力的角度,端××要求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没有考虑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质和特别规定,对法律和司法解释存在误读,申请再审理由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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