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辉煌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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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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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治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学习和了解法律对每一个人都有重要的意义,只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才能最大限度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企业职工,更应该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自己依法解决问题、依法办事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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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何女士原来是某企业的职工,后来,该企业破产,何女士便在一家百货商场做了收银员。何女士对工作一向认真负责,本以为自己在失业之后又找到了一份很顺心的工作。但是,在何女士工作了三个月之后,百货商场一直没有给她发工资。于是,她便找到百货商场的经理,问什么时候才能发工资。而经理说因为最近商场的资金运转出现了问题,等到解决之后会马上发工资的。可是,又一个月过去了,商场仍然没有支付工资,何女士每次催促时,商场都会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何女士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要求商场对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赔偿。请问,何女士的要求是否合理?职工有权要求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赔偿吗?
【解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对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据此可知,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动者报酬,如果没有及时支付,劳动者可以请求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超过一定的期限仍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我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付出了多少劳动,就应该得到多少回报,这是法定的权利。对于被拖欠的工资,按数支付,这是自然的。但是,劳动者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受到侵犯,按规定也应该得到赔偿。在本案中,百货商场一直没有支付何女士工资,何女士可以要求百货商场对其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赔偿。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