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清债公司成功调解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随着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这起矛盾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画上圆满句号。 2024年11月26日,马某骑行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行驶,于红灯亮起时通过路口,与驾驶电动四轮车、在机动车道绿灯亮起时通行的刘某发生碰撞,导致马某受伤、两车受损。
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马某在事故发生后住院治疗,出院后还需二次手术。双方协商无果,马某就本次医疗费用向辛集法院提起诉讼,索赔20842.28元。法院经审理,判令刘某支付马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损失10268.19元。马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案件上诉后,石家庄中院民一庭副庭长王靖法官迅速研读案卷,认真了解了案件事实和双方争议问题,并与当事人进行了充分沟通。
考虑到马某二次手术等后续费用问题还要再进行诉讼,为减轻群众诉累,王靖法官一行不辞辛苦主动下沉到辛集法院,和辛集法院法官一起召集双方当事人进一步调解,力争实现案结事了。
调解伊始,王靖法官以拉家常的方式舒缓刘某的紧张情绪,待其逐渐放下防备后,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赔偿标准等维度释法明理,既以情动人、又以理服人。在王靖法官和辛集法院立案庭赵旺京法官的耐心引导下,刘某开始吐露心声,倾诉自身经济困难,但表示愿意积极配合。考虑刘某的实际履行能力,王靖法官提出分期履行的调解方案,并劝导马某体谅对方难处。最终,马某同意做出让步,刘某承诺分期给付马某各类损失共计18000元,纠纷就此圆满彻底化解。
此次调解的成功,彰显了两级法院改进司法作风、践行司法为民的坚定决心。在整个过程中,无论是一审法官还是二审法官,始终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将法理情深度融合,既解开当事人“法结”,又化解“心结”,切实将“司法能力作风提升年”活动要求转化为了实实在在的便民举措,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
标题:武汉清债公司成功调解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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