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辉煌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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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经理
18755151770
“张某虽然是你的继母,但她曾经对你尽到了一定程度的抚养责任,即使你们之间有矛盾,赡养她也是你的法定义务!”
“谢谢调解员,您说的对,我以后一定按时给付赡养费。”
近日,武汉讨债公司妥善调解一起继母与继女之间的赡养纠纷。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的父亲于1993年登记结婚,年仅三岁的杨某从此跟随张某共同生活。现张某已年过六旬,因生病导致无收入来源,希望杨某能够履行赡养义务,但杨某认为其与张某系继父母子女关系,无须承担赡养义务。无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支付赡养费。
法庭调解
法庭收案后考虑到双方曾是共处同一屋檐下的家人,直接对簿公堂容易导致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不利于解决赡养问题,遂决定将案件交由驻庭调解员展开庭前调解。
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原、被告了解情况,杨某称张某虽然与其父亲一同将其抚养长大,但张某对其比较冷淡,与自己之间并无深厚的感情。张某则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将杨某抚养成人,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为妥善化解纠纷,调解员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分别做张某与杨某的思想工作,从法律层面释法说理,也从道德层面与双方推心置腹聊家常。“张某与你父亲结婚时,你才三岁,你们共同生活了二十余年,虽然对你无生育之恩,但有养育之情,于法于理在她年老体弱时你都应当尽到儿女的责任,更不能因为相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矛盾而抹杀她在你成长过程中付出的心血,以及这二十年来血缘外的亲情!”
最终,在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下,杨某与张某之间的心结终于成功化解,杨某主动表示每月给付张某赡养费500元。
法官说法
亲生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对赡养义务附加任何条件或拒绝赡养义务。但继子女是否需要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判断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实践中一般从几个方面考虑: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达到一定年限;继父母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者全部,继父母对继子女予以生活上的照顾、教育和保护。
本案中,被告虽是原告的继女,但从原告与被告父亲结婚的时间来看,结婚时被告年龄尚小,在此后的二十年时间里,原告对被告履行了一定的抚养义务,双方之间已经形成抚养关系。故当原告年事已高,失去劳动能力后,作为继女的被告依法应当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