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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辉煌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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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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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讨债公司阐述案外人丁长期向甲购买化工原料而结欠货款,乙向丁采购皮革并结欠375000元皮款

本站:武汉讨债公司时间:2025-02-27访客:533官网:https://mulu.hflmwl.com/

案外人丁长期向甲购买化工原料而结欠货款,乙向丁采购皮革并结欠375000元皮款。经各方协商一致,丁将对乙享有的375000元债权转让给甲,乙出具《欠条》,明确欠甲375000元,并备注本欠条是丁皮款转给甲收,由丁的妹夫丙在《欠条》上代为签字证明。2024年8月,丁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上述债权转让事实。然而,《欠条》出具后乙仅还款25000元,剩余350000元经甲多次催讨均遭推诿,甲无奈诉至平阳县人民法院水头法庭。


调解过程


平阳县人民法院水头法庭将此案件委派至水头镇社会治理中心朱辉调解工作室。在受理该案件后,朱辉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朱辉、叶彩珠和廖洪高迅速组建调解小组,第一时间与甲、乙双方取得联系。


调解员叶彩珠先与甲进行深入交谈,倾听甲在多次催讨欠款过程中的遭遇,了解其急切想要收回欠款的诉求以及因欠款未收回所面临的资金周转困境。调解员廖洪高则与乙沟通,乙表示并非不愿还款,而是近期自身资金紧张,经营上也遇到了一些难题,所以暂时无法一次性偿还剩余的350000元欠款,而且对于丁将债权转移给甲提出异议。


掌握双方上述情况后,调解员朱辉组织甲、乙双方开展正式的面对面调解会议。在调解会议上,调解员朱辉着重安抚双方情绪,强调应秉持理性、平和的态度共同致力于问题的解决。


随后,调解员朱辉针对乙对债权转移的异议,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度且细致的阐释。他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在本案中,经审慎分析,丁对乙所享有的债权性质属于金钱债权,且并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中所明确列举的不得转让的情形,因此,丁依法享有将该债权转让给甲的权利。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于2024年8 月,丁已正式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该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等同于已切实履行了对债务人乙的通知义务,故而,此次债权转让行为对乙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


乙在听取上述法律解释后,虽对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可,但旋即面露难色,明确表示鉴于自身当前的财务状况,实难一次性全额偿还剩余的350000元欠款。鉴此,调解员朱辉转而从情理与实际可行性的角度出发,对甲进行劝导工作。调解员朱辉指出,乙目前所面临的资金困境确属客观事实,要求其一次性还款显然并不现实。若能通过合理的分期还款安排,不仅能够使甲逐步收回欠款,而且相较于长期僵持不下的局面,更具实际意义。此外,乙亦明确表达了还款的意愿,仅需给予其一定的时间和资金周转空间。


调解员廖洪高亦从商业经营的普遍规律和长远合作的视角出发,对甲进行劝解。调解员廖洪高表示,甲乙双方均身处商业经营领域,在经营活动中遭遇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形实属常见。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考量,给予乙一定的宽容和机会,不仅有助于解决当前的债务纠纷,而且为双方未来可能的进一步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甲在经过短暂且深入的思考后,郑重表明,其充分理解乙当前所面临的实际困难,但自身同样承受着巨大的资金压力。基于此,甲同意乙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但同时明确提出,还款期限必须合理控制,不宜过长,且利息的计算必须严格遵循相应的合理标准,以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乙在听闻甲的态度有所松动后,当即表达了对甲理解的诚挚感谢。随后,乙进一步提出,鉴于自身当前的财务状况,偿还货款本金已极为困难,希望甲能够在利息方面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


调解员朱辉在听取乙的请求后,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再次耐心地向甲解释乙的实际处境,同时着重强调对甲合法权益的保障。朱辉指出,乙当前的资金紧张状况确属客观事实,若完全不予考虑而坚持全额利息的主张,可能会导致乙还款压力过大,进而影响还款的积极性和实际履行能力。但考虑到甲的合法权益,利息全免亦不合理。遂调解员朱辉询问乙是否愿意承担逾期利息,以此在一定程度上为甲的权益提供了额外的保障。 


调解结果


甲、乙听取调解员朱辉的提议后,经过审慎思考,对该方案表示认可。同时,乙进一步提出,鉴于自身的资金流状况,提出每年还款60000元的还款方案,若未按期履行,愿意支付法律规定的合理逾期利息。甲在全面权衡利弊后,最终同意乙提出的还款方案。


案例点评


这起债权转让欠款纠纷案件,在平阳县人民法院水头法庭的委派及水头镇社会治理中心朱辉调解工作室的努力下,得到了妥善化解,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和可借鉴之处。


从案件的复杂性来看,其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债权转让行为,法律关系较为错综复杂。丁与甲之间存在化工原料买卖形成的欠款,乙与丁之间又因皮革采购产生债务,之后丁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甲,使得法律关系更加多元。这种复杂的关系在实际商业活动中并不少见,反映出债权债务流转的多样性和潜在风险。


调解过程中,调解团队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素养与职业能力。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接触,深入了解他们的诉求和困难,体现了高效的工作态度。面对乙对债权转让的异议,调解员朱辉精准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转让的条款,清晰解释法律规定,让当事人对自身权益和义务有了明确认知,为后续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处理还款及利息争议时,既充分考虑乙的资金困境,又保障甲的合法权益,通过耐心沟通和协商,促成双方达成合理的分期还款及利息方案,平衡了双方利益。


在法律适用上,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债权转让的有效性进行认定,确保了调解结果于法有据,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也向当事人普及了法律知识,增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


从社会效果层面分析,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极大地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给双方带来的负担。这种非对抗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商业合作关系的稳定性,促进社会和谐。此外,调解结束后的法律风险提示,有助于引导当事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规范行为,预防类似纠纷再次发生,具有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


当然,案件处理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如在商业活动中,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等法律行为的认知和规范操作存在不足,这提示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总体而言,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是司法调解与社会治理有效结合的典范,不仅实现了个案的公正解决,还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对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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