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辉煌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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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经理
18755151770
案件来源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706号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因与被上诉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开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二建上诉请求:一、撤销(2018)黑民初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改判房开公司增加给付南通二建工程价款3500万元及按照年息8.4%的标准,赔偿南通二建因其逾期给付工程款承受的实际资金财务成本损失;二、撤销(2018)黑民初8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石油管理局对房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房开公司、石油管理局承担。
裁判精要
一审判决:
关于石油管理局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案涉五项工程(不包含外立面工程)的招标单位、发包单位、签约主体均为房开公司,其与石油管理局为各自独立的法人单位。虽然房开公司系石油管理局出资设立的公司,本案存在石油管理局通过资金结算中心支付部分工程价款的情形,但并不能认定房开公司与石油管理局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亦无证据证实二公司为关联公司,房开公司具备公司独立人格。故南通二建主张石油管理局对房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管理局应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
南通二建以石油管理局为房开公司唯一股东、部分案涉工程价款存在石油管理局通过资金结算中心支付为由,依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要求石油管理局对房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2017年石油管理局由全民所有制公司转为有限公司,案涉工程的竣工与结算均在石油管理局改制之前完成,石油管理局通过其资金结算中心向南通二建支付工程款系基于其对房开公司的行政管理职能,并不能作为认定房开公司与石油管理局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的依据。另外,石油管理局虽为房开公司的唯一股东,但考虑到石油管理局改制前的特殊性质和承担的特有职能,尚难以认定房开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还是国有独资公司。据此,对于南通二建关于石油管理局应对房开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来 源|建工案例研习